当事人信息
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稻城县金珠镇金珠佳苑4幢1楼3.4。
法定代表人:彭龙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登会(系法定代表人之妻),现住四川省稻城县。
被告:土登,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稻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土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洛松月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