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纲,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西宁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体财,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纲与被告周体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王纲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纲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纲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1.80元,减半收取计1,680.90元,由原告王纲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