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倘博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李子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倘博闻诉被告李子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倘博闻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子昂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倘博闻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倘博闻撤回对被告李子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倘博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