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万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万美与被上诉人陈先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卢万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万美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截至2021年5月19日,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卢万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卢万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