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梅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李梅秋因与被申诉人朱纯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再51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监[2020]6500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