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福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华海明珠小区4号楼*单元 *室。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立因与被上诉人李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20)内0430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立于2021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张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宇 审 判 员  郑舒广 审 判 员  苏力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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