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福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华海明珠小区4号楼*单元 *室。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立因与被上诉人李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20)内0430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立于2021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张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宇 审 判 员 郑舒广 审 判 员 苏力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