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山西慕容盛鑫装饰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五里郢2020省道东侧淮海国际商贸城小区30幢151号。
法定代表人:任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杨与被告山西慕容盛鑫装饰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任明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刘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忆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