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凌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赤峰第四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党政综合办公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凇青,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君、曲珊,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凌克志、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凌克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