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集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七马路与西平行路交叉口万集市场一楼。
负责人:王满行,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兆嵩,该社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李洪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已死亡。
被执行人:魏玉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洪江、魏玉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0502执恢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李桂杰
审判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