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春美,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尹国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502室。 法定代表人:尹国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吴春美与被执行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特殊程序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湘0726民督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4日、2021年9月17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8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1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2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0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3000元,本次执行尚未履行债务,尚有300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伟署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闫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