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大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郭百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喜,河南坤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葵霞,河南坤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谷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大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平煤神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原告支付出资款4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出资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7年5月18日经石龙区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被告系原告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4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被告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运营资金困难,给多方人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诉请法院解决,请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平顶山大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具体的出资期限;2、原告平顶山大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管理混乱,大有公司的董事控制公司的行政、财物章,实际控制权由原告平顶山大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之外的平顶山市科勤科技有限公司控制,公司董事及股东之间争议较大,屡次发生诉讼纠纷;3、经过河南平煤神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协调,被告将持有原告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大庄矿,且大庄矿也同意接收,被告也向平煤集团公司书面申请将被告持有的股权转让于大庄矿,河南平煤神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刘信业主持,原告法定代表人郭百堂,科勤公司法定代表人柳荣聚、被告法定代表人谷海涛均参加该会议,因而被告不具有出资义务。 原告平顶山大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大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准许原告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大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平顶山大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广跃 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 人民陪审员  杜俊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矿伟 书 记 员  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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