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李治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2021年1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治国以湖南省教育厅为被告、湖南农业大学为第三人的行政起诉状。李治国请求:1.判决撤销湖南省教育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湘教复不受字﹝2021﹞第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赔偿4.3万元并当面道歉,责令湖南省教育厅履行复议法定职责;2.判决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农业大学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3.举报控告湖南省教育厅官员不作为,充当保护伞包庇湖南农业大学腐败干部,渎职失职,严重损害李治国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根据李治国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李治国因不服湖南农业大学“三供一业”办公室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通知》,向湖南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湖南农业大学复原被损坏的财产、赔偿313万并道歉,依法查处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责令学校党委和纪委及相关责任人依法治校,依法履职。湖南省教育厅2021年1月18日向李治国作出湘教复不受字﹝2021﹞第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通知》是湖南农业大学在水改工作中为保障未完成水改住户正常用水权益而产生的告知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李治国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李治国不服,提起本案诉讼。经查,李治国自2018年以来围绕湖南农业大学教学试验场房屋征收拆迁相关问题(该地块由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反复、大量提出申请、举报,要求不同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公开政府信息,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进行权利救济,而是通过申请、复议和诉讼,人为地制造争议,恶意消耗行政、司法资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多份生效裁判已认定李治国的行为构成滥用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15条规定:“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李治国提起的本案诉讼,亦属于上述情形,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李治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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