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崔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崔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2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9执271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