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改芬,女,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
原告王志英,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
原告王立英,女,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昌明,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刚,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改芬、王志英、王立英与被告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改芬、王志英、王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改芬、王志英、王立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1311.5元,由原告李改芬、王志英、王立英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鸿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