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韶关市璟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402。
法定代表人:涂凤军,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连,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碧,男,公司员工。
被告:张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2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璟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韶关市璟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