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在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张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在鸿与被执行人张利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在鸿依据(2020)川082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利伟支付转让款44000.00元、利息3675.50元、案件受理费90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利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被执行人张利伟名下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6364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实际控制70.98元)、对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ce6账户予以冻结(实际控制37.39元)。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收益性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利伟名下的财产,2021年7月1日走访被执行人张利伟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利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利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