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负责人:李本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秀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邓明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殷久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罗望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秀荣、邓明友、殷久林、罗望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