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大城北村永平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563628707Q。 法定代表人:田大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歌,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秀与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雷尔利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刘志秀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志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72元,减半收取计217.36元,由原告刘志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琦 审 判 员  马 媛 人民陪审员  黄伟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全翰 书 记 员  崔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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