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大城北村永平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563628707Q。 法定代表人:田大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歌,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秀与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雷尔利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刘志秀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志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72元,减半收取计217.36元,由原告刘志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琦 审 判 员 马 媛 人民陪审员 黄伟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全翰 书 记 员 崔 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