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陈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陈丽丽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陈丽丽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长期履行的,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106执4375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