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丹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芹,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丹萍与被执行人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丹萍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学费等共计20 0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0 029元整,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