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陈某一,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陈某二,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陈某三,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