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徐九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九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九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九红银行存款人民币62830元(其中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2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