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陈某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张某,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乔 有 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金彦书记员徐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