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淑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雇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张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淑芝与被告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淑芝、被告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淑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于2019年9月19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暂时无能力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君承认原告郭淑芝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6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淑芝借款人民币1.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