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宋洁伟,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原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海洋石油616”轮船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志鹏,广东辉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谢永坚,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原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水手。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阳立兵,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陈凌宵,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被告人彭湃,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原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海洋石油616”轮二管轮,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学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锋,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郑尚京,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原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海洋石油616”轮二副。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儋州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堂高,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谢家恒,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儋州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本生,海南天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谢家天,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儋州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红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二分检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彭湃、陈学军、郑尚京、谢家恒、谢家天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彭湃、陈学军、郑尚京、谢家恒、谢家天及辩护人钟志鹏、阳立兵、陈凌宵、李文建、何志锋、王堂高、王本生、叶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宋洁伟和彭湃商议将原属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海洋石油616”轮上节余的柴油私自卖掉。之后宋洁伟 联系被告人谢永坚,让其联系下家,价格为每吨人民币3200元,谢永坚表示同意,两人约定于9月15日凌晨在海南临高附近海域进行驳油,宋洁伟通过微信发给谢永坚坐标经纬度(N 20°06′、E 109°40′)。9月13日,被告人谢永坚和陈学军在海口联系了下家张先生(具体身份不祥),将过驳的柴油以每吨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其。9月14日中午,谢永坚电话通知被告人谢家天,让其负责开船到海南接柴油。之后谢永坚驾驶车辆载被告人陈学军、谢家恒和谢家天到广东雷州乌石港码头,将过驳柴油的具体事宜告诉了三被告人,并将坐标发给陈学军。当晚20时许,谢家天驾驶套牌“琼儋渔16355”船(谢永坚、陈学军和谢家恒等人合伙购买),载陈学军和谢家恒从雷州乌石港码头出发,前往海南临高海域。9月15日1时许,“琼儋渔16355”船抵达接柴油地点。

同年9月14日中午,“海洋石油616”轮航行返回澄迈马村港途中,被告人宋洁伟来到驾驶台内,告诉被告人郑尚京,让其在9月15日凌晨值班时,将船驾驶到N 20°06′、E 109°40′海域。9月15日凌晨1时许,郑尚京驾船到达约定海域后,在宋洁伟的指挥下,用扫海灯跟陈学军接应。随后,宋洁伟带当班水手宋厚靖(另案处理)将陈学军、谢家恒抛过来的油管接在“海洋石油616”轮上;彭湃打开“海洋石油616”轮油泵输油;在“琼儋渔16355”船上,谢家恒按住油管接油;双方共同将“海洋石油616”轮上67.087公吨柴油过驳至“琼儋渔16355”船。之后,谢家天驾驶“琼儋渔16355”船停靠到海南临高新盈港,准备销售柴油时,被巡逻的海警发现,当场被缴获作案工具和柴油。

经鉴定,“海洋石油轮616”轮、“琼儋渔16355”轮所载油品为柴油;琼儋渔16355轮所载油品损耗后重67.087吨。经计算,上述柴油价值人民币372671.64元。 本院查明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船只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证书、最新船员名单、海洋石油616轮机部值班安排、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文件、2020年9月份柴油结算计价公式等书证;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洁伟、彭湃、郑尚京、谢永坚、陈学军、谢家恒、谢家天和同案人宋厚靖的供述和辩解;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品质证书、重量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发还等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洁伟、彭湃、谢永坚、郑尚京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将公司所属的“海洋石油616”轮上价值人民币372671.64元的柴油,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陈学军、谢家恒、谢家天帮助完成过驳柴油。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宋洁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谢永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彭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对被告人陈学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郑尚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对被告人谢家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对被告人谢家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彭湃、陈学军、郑尚京、谢家恒、谢家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被告人宋洁伟的辩护人辩护称:宋洁伟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其早日回归家庭更有利于社会。请求法庭对宋洁伟宣告缓刑。

被告人谢永坚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谢永坚系初犯、偶犯,无任何暴力倾向和再犯罪可能性,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宋洁伟弱,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相关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单位。建议对谢永坚宣告缓刑。

被告人彭湃的辩护人辩护称:彭湃犯职务侵占罪的主要事实清楚,但认定彭湃与船长宋洁伟商量私自卖油的情节证据不足。彭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彭湃未分得赃款。建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当调低对彭湃的量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学军的辩护人辩护称:陈学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陈学军自愿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小,建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当调低对陈学军的量刑并宣告缓刑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郑尚京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郑尚京系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谢家恒的辩护人辩护称:谢家恒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法庭采纳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家天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谢家天等人准备销售柴油时被巡逻海警发现而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和柴油,属于犯罪未遂。谢家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担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海洋石油616”轮船长的被告人宋洁伟和担任二管轮的被告人彭湃商议将该轮船上节余的柴油私自卖掉,获利私分。在公司担任水手的被告人谢永坚答应宋洁伟,由其联系下家以每吨3200元的价格购买该批柴油,并约定于9月15日凌晨在海南临高附近N 20°06′、E 109°40′海域进行交易驳油。9月13日,被告人谢永坚和陈学军在海口联系好购油买家,谈妥交易价格每吨4000元。9月14日,被告人谢永坚驾车载被告人陈学军、谢家恒、谢家天到广东雷州乌石港码头,并将过驳柴油的具体事宜告诉其三人。当天晚上,被告人谢家天、陈学军和谢家恒从乌石港码头驾驶合伙购买并套牌“琼儋渔16355”船只,按照谢永坚发送给陈学军的坐标地点,于次日1时许抵达海南临高海域约定的驳油地点。

在“海洋石油616”轮船担任二副的被告人郑尚京根据宋洁伟指示,将“海洋石油616”轮船驾驶到约定海域,于9月15日凌晨1时许与套牌“琼儋渔16355”船只回合。被告人宋洁伟、彭湃、当班水手宋厚靖(另案处理)与陈学军、谢家恒相互配合,将“海洋石油616”轮上67.087公吨柴油过驳至“琼儋渔16355”船。当天,谢家天驾驶“琼儋渔16355”船停靠海南临高新盈港准备销售柴油时,被巡逻海警查获。

经鉴定,“琼儋渔16355”船所载柴油损耗后重67.087吨,价值人民币372671.64元。2020年1月7日,上述柴油已发还被害单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船只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证书、最新船员名单、海洋石油616轮机部值班安排、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文件、2020年9月份柴油结算计价公式等书证;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洁伟、彭湃、郑尚京、谢永坚、陈学军、谢家恒、谢家天和同案人宋厚靖的供述和辩解;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品质证书、重量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发还等笔录、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谢永坚、陈学军、谢家恒、谢家天被抓获;同日,被告人宋洁伟等人驾驶的“海洋石油616”被查获。儋州海警局对本案调查期间,被告人宋洁伟、彭湃、郑尚京均在“海洋石油616”船上居住直至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谢永坚、陈学军、谢家恒、谢家天在“琼儋渔16355”船舶居住、看管该渔船直至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

还查明,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彭湃、陈学军、郑尚京、谢家恒、谢家天在审查起诉期间,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同公诉机关定罪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关于9.1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9.16职务侵占案相关情况的函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彭湃、陈学军、郑尚京、谢家恒、谢家天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后,公诉机关基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犯罪的量刑作了修改的实际,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采纳本院建议,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作了如下调整:对被告人宋洁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谢永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被告人彭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对被告人陈学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郑尚京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谢家恒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谢家天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彭湃、郑尚京作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学军、谢家恒、谢家天,将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海洋石油616”轮船上的67.087吨柴油非法占为已有,价值372671.64元,数额较大,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宋洁伟、彭湃关于其二人于案发前一两天中午,在宋洁伟房间商量私卖柴油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且与其二人的职务及此后的行为相吻合,《海洋石油616轮机部值班安排》、《2020年9月份柴油结算计价公式》等证据也能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案被查获时,“海洋石油616”轮船上价值372671.64元的67.087吨柴油已经过驳到“琼儋渔16355”渔船,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该67.087吨柴油已实际失去控制,此时各被告人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构成犯罪既遂。被告人谢家天的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系作用较大的主犯,被告人彭湃、陈学军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郑尚京、谢家恒、谢家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湃、陈学军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七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本案涉案赃物已及时追回,依法对七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尚京、谢家恒、谢家天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被告人郑尚京、谢家恒、谢家天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彭湃、陈学军系主犯,主观恶性较大,不予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彭湃、陈学军的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查获后,七名被告人根据侦查机关要求,分别在“海洋石油616”及“琼儋渔16355”船舶上居住,接受调查,该情形等同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被告人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之前的6日,依法折抵3日有期徒刑。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陈学军、谢家恒、谢家天的手机以及“琼儋渔16355”船舶均系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无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彭湃、郑尚京的手机系作案工具或违法所得,故依法予以变价折抵罚金。扣押在案的监控摄像头服务终端属于被害单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务部湛江作业公司所有,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燃油管理记录簿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上,根据被告人宋洁伟、谢永坚、彭湃、陈学军、郑尚京、谢家恒、谢家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宋洁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永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彭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学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郑尚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谢家恒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谢家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扣押在儋州海警局的“琼儋渔16355”渔船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儋州海警局上缴国库。

九、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至本院的被告人宋洁伟的HUAWEI麦芒7手机一部,被告人谢永坚的iphone X白色手机一部、iphone 8 Plus黑色手机一部,被告人陈学军的Hnor Play黑色手机一部、ZTE E3郁金色手机一部,被告人谢家恒的OPPO K3白色手机一部,被告人谢家天的OPPO A9蓝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至本院的被告人彭湃的HUAWEI mate30蓝色手机一部、被告人郑尚京的HUAWEI P20蓝色手机一部,依法变价后折抵罚金。

十一、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至本院的监控摄像头服务终端(DELL微型计算机),发还给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审判长   蔡汝乐

审判员   周永高

审判员   庄欢

[院印]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王敏

书记员   詹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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