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晓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6131570X。

负责人:周生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芳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晓芳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晓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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