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楼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平,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亚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
审理经过 原告楼惠平与被告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惠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楼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暂计为4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诉请为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事实和理由:2005年11月27日、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分二次借款各为20000元、30000元,利息均约定为月息壹分,2015年11月27日被告对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壹分伍厘,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亦以无钱为由一推了之。
被告辩称 被告陈亚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楼惠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且原告能保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存在借贷往来。2015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为证,被告理应承担支付还本付息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亚平应归还原告楼惠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陈亚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