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新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系刘新辉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学生,住镇原县。特别代理。
被告:卢小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姚丽萍(系卢小虎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新辉与被告卢小虎、姚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被告卢小虎、姚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新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按年利息15.4%,支付其中100000元本金,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共28个月的利息35933元,本息合计14593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卢小虎系亲戚关系。2018年被告卢小虎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2019年3月26日(农历2月20日),二被告又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卢小虎账户转入50000元,被告卢小虎、姚丽萍给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每万元每年1800元。2020年11月20日,被告卢小虎因买车资金周转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同日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提起诉讼,后与卢小虎达成还款协议,协议从2021年7月开始被告卢小虎每月给原告还款50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撤诉,但卢小虎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卢小虎承认刘新辉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经济困难,现无能力清偿。
姚丽萍辩称,借条上其名字是卢小虎代其签的,其知道借款这件事,也和原告电话沟通确认过,但其现在没有能力清偿。
本院认为,卢小虎、姚丽萍承认刘新辉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刘新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新辉依约给卢小虎提供了借款,卢小虎为刘新辉出具100000元借条,并书其妻姚丽萍名字,姚丽萍也对该100000元借款之事知情确认,该款用于二被告家庭的生意周转,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卢小虎、姚丽萍未按约定清偿100000元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负清偿责任。刘新辉要求卢小虎、姚丽萍共同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5933元的理由正当,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对于原告2020年11月20日通过微信向卢小虎转账借款10000元,系卢小虎个人所借,应由卢小虎负责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卢小虎、姚丽萍清偿刘新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933元,共计135933元;
二、卢小虎清偿刘新辉通过微信借款10000元。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计1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卢小虎、姚丽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