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晗星,女,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肇东市。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城乡路建通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范亦峰与被告高峰,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21年5月12日立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亦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范亦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