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金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吴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张国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龚金松与吴少华、张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826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已扣划11484.38元,该款用于发还申请执行人11000元,余款484.38元用于支付部分案件执行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惩戒措施,故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