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郭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方守全,男,汉族,1967年8月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与方守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方守全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下欠本金120667.74元、利息及违约金73050.18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之后继续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等至清偿完毕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6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30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守全名下的银行存款212964.7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