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张梅,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范玲申请执行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范玲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范玲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323执14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