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新时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3009157Y,住所地睢宁县城元府东街杂品公寓五号楼304室,办公地址睢宁县浙江商贸城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邢园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冯梁,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新时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新时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新时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