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8896286L,住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人民路。 负责人:朱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石,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王兴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董亚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王兴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杨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盐城市大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与被告王兴才、董亚萍、王兴峰、杨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兴才、董亚萍、王兴峰、杨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7元,收取1182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树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文臻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