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龙县县城电站发电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诺邓镇文笔路。
法定代表人:刘跃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彪、谢孟芸,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字利军,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云龙县县城电站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字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龙县县城电站发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云龙县县城电站发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1966元,由原告云龙县县城电站发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