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怡然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四区420号楼420-5-069。 法定代表人:张思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冉,北京中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天佑,北京中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融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迎宾路南侧、心缘家具城西侧宾县融兴府邸14号楼一至三层商服111。 法定代表人:杨宏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怡然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融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怡然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怡然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怡然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062元,减半收取计164531元,由北京怡然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吉喆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和云 法官助理 武 菁 书 记 员 陈昭希 书 记 员 马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