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锡市惠山区号。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金梅化妆品店,住所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麟商业步行街02-3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
审理经过
原告樊素英诉被告陈真、南京市江宁区金梅化妆品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樊素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素英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素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樊素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傅银华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