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祖灵,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垦公诉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祖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卡哈尔·买合苏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祖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30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张祖灵在位于5团某连某幢某号的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一辆蓝色“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无号牌),沿五团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该路与某路T字路口处时,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警察查获。2019年8月31日,阿克苏垦区公安局对张祖灵此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整,并处行政拘留15日并送阿拉尔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张祖灵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5.18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祖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告知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阿克苏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阿克苏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询问笔录、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摩托车照片等书证、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祖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15.1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祖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祖灵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摩托车,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祖灵驾驶的摩托车上载有乘客,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祖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