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宦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鸡东县向阳镇通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通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职务村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宦永生与被告鸡东县向阳镇通街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宦永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宦永生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宦永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宦永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