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尹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杰与被告尹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杰起诉后,法院依据黄杰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后经原告调查,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调查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其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刘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