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德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来县。

被告:李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德伟与被告李彦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彦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德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彦军偿还赵德伟土地承包款168000.00元;2.所有诉讼费用由李彦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李彦军承包赵德伟土地28垧,每垧价格6000.00元,承包费共16800.00元,因李彦军资金紧张,双方协商同意,李彦军为赵德伟出具168000.00元欠据1张,后经赵德伟多次索要,李彦军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后无法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彦军偿还欠承包费168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李彦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左右,李彦军开始承包赵德伟的土地进行耕种,每年按时给付约定的承包费。2015年春,李彦军再次承包赵德伟土地28垧,双方约定当年价格为每垧6000.00元,承包费共计168000.00元,因李彦军资金紧张,双方协商同意,秋收后给付当年承包费,秋收后李彦军因没有及时给付,于2015年12月4日为赵德伟出具168000.00元欠据1张,同意卖粮后给付承包费,后经赵德伟多次索要,李彦军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直至无法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彦军偿还欠承包费168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赵德伟向本院提供了欠据原件1张及龙江县星镇聚宝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德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欠款人李彦军签名并按手印的欠据1张,证明李彦军承包赵德伟土地28垧,每垧6000.00元,共计168000.00元,欠款事实存在,李彦军应履行给付承包费义务。现李彦军一直未给付,赵德伟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彦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参加庭审陈述及辩论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赵德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德伟承包费16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李彦军负担,与上款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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