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口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住所地湖口县特殊教育学校三楼,代码91360429081461609T。
法定代表人:邓必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江西希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文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瑞鑫公司与被告黄文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被告黄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诉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2019年3月18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468.5元;3、判令原告退回被告首期房屋价款70216.5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购买瑞鑫智慧城商品房,总价款644685元,被告已支付首期房款134685元,余款51万元由被告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被告须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携贷款所需资料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如逾期,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需在接到原告通知30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将该房另售他人,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0%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由于被告至今未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未一次性付清余款,原告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全部首付款。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
2、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三份,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房屋总价款644685元,被告已支付首期房款134685元,余款51万元由被告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及被告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需携带贷款所需真实完整资料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若因被告原因导致按揭贷款逾期未办理完成,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需在接到原告通知30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将房屋另售他人,被告还应支付合同总价10%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被告无异议。
3、《履约通知》两份、封装邮寄视频一份、邮政快递单两份、妥投结果截图,拟证实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51万元,被告接到通知后未在30日内一次性付清51万元,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支付违约金64468.5元。
被告称收到履约通知,但无能力一次性付清。
被告质证
被告表示没有证据提交。但表示违约金比例过高,要求核减5%比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瑞鑫智慧城25栋1-2102商品房一套,总价款644685元,买受人于2019年3月18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34685元(被告已实际支付),余款51万元向银行(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2、买受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携贷款所需真实完整资料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逾期未办理完成,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需在接到出卖人通知30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还应支付合同总价10%违约金及相关(含变更备案费用但不限于)费用等。被告按约支付首期房款后,未按期办理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2021年3月上旬及下旬,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出履约通知书,被告收到履约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办理好按揭贷款手续,在原告两次通知其履行付款义务后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表示同意,因此本院支持解除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对于原告诉求的支付违约金请求,被告提出违约金比例过高,要求核减5%,因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等,但原告诉求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又有违约金的约定,因此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的5%,计32234.25元,在被告原支付的首期房款抵扣后由原告退回被告102450.7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湖口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胜之间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
二、原告湖口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被告黄文胜首期购房款人民币10245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6元,由被告黄文胜承担5000元,原告湖口瑞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