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福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福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行,男,1942年4月18日,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国(系被告儿子),男,1977年10月15日,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福岭与被告韩福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韩福岭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福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福岭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福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