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雷千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颜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华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有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原审被告:广西中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段南侧(西苑小区1-A#、1-B#、1-C#、1-D#)。 法定代表人:潘有安。
审理经过
二审上诉人雷千州与二审被上诉人颜钊、李华严、潘有安、原审被告广西中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桂08民终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2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伟民 审 判 员 黄 奔 审 判 员 陈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祝芳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