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新忠,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岷县。 被执行人:金少卓,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新忠与被执行人金少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新忠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325元(含执行费1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少卓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少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存胜 审 判 员 张兆鸿 审 判 员 丁学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舒 书 记 员 马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