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清才,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申请人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925室。 法定代表人:饶帅刚,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清才与被申请人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清才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36732.6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清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36732.6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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