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广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范茂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叶广忠诉被告范茂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范茂胜身份地址信息错误,导致被告不明确,无法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叶广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7元,退回原告叶广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 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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