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LL34XG,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盈科广场****。
法定代表人:武宪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元,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71087356XN,住,住所地新疆北屯市188团/span>
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