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散江·麦提库尔班,男,维吾尔族,1979年8月出生,住址:民丰县。
被执行人:艾萨木敦·奥斯曼,男,维吾尔族,1987年5月出生,住址:民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艾散江·麦提库尔班与被执行人艾萨木敦·奥斯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3227民特1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艾散江·麦提库尔班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艾萨木敦·奥斯曼向申请人支付2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到位19000.00元,尚未执行金额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艾散江·麦提库尔班与被执行人艾萨木敦·奥斯曼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款100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麦提库尔班·艾麦尔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227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