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彪,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大专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辽11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辽11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二次。呈报减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彪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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